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 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 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 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四)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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