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 免除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六) 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 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 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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