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是指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步骤。分为三个阶段: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采购合同形成阶段、采购合同履行及管理阶段。
(一)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确立,是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审程序完成的。《政府采购法》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在部门预算编审期间,各部门应将属于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专项支出项目和基本支出项目,在相关科目中详细列明,由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批准了部门预算,也就批准了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经人大批准的采购项目,才能进行采购活动。
在具体的预算执行中,必须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进行采购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二)采购合同形成阶段
1.确定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分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又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同的采购项目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因此,采购人对已批准的采购项目,应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采购模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2.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首先应客观地计算采购资金总额。如果采购资金总额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如果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方式确定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的程序进行采购活动。没有独立招标能力的采购机构,可以委托通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招标事务。
3.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确定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其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伤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订立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阶段
1.履行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即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按照约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按照约定付款。
2.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付款
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二是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向履约供应商付款。
4.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纪录,妥善完整地保存采购文件,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纠纷等项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废标的原因;(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五、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但政府采购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同时还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购人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在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合同要约,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询价报价是合同的承诺,实际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生效。所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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