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8/30 11:00: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及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特殊性,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其条款不能完全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确定.必须对其主要内容作出限制规定,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包括必备条款的内容,否则合同无效。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经与采购人协商,取得其同意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也要接受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民事合同,但是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反之,如果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政府采购补充合同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如果重新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这时法律允许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以法律形式确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对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竞争性,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法》分别就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往往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消息有可能比较简单或不够清晰,一些做法也有可能不够透明;中标、成交结果也可能不能及时被供应商知晓等等,供应商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询问的形式和范围

所有供应商只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都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进行限制,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询问权。

2.对询问的处理

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予以答复。虽然法律没有对答复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但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商业秘密。答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委托授权范围外的事项仍应由采购人答复。

(二)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质疑的范围、条件及形式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对供应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内容,法律对此加以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

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为了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连续性,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没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答复。

2.对质疑的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及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同时由于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多个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也要书面通知其他供应商。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六

(责任编辑:xll)

7页,当前第4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