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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连载(12)

发表时间:2011/10/13 11:34: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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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这门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八)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6.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具有下列权利:

(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课堂练习】2004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丙就此事书面通知甲和乙征求意见。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全部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可以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C (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课堂练习】甲乙丙三个股东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因为欠债,自身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在其债权人的请求下,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甲在A公司的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首先应该通知A公司及乙和丙两位股东

B.法院可以直接拍卖甲在A公司的股份

C.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乙和丙均不愿购买甲在A公司的股份,A公司以外的丁可以购买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股份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012年中级会计串讲班内部讲义1  

2012会计职称考试试题《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第二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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