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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8

发表时间:2011/11/1 13:13: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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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2005年单选题)。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1·判断题】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汇款回单可以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008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兑每笔金额起点是1万元

B、汇款回单可以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C、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D、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答案】D

【解析】(1)选项A:汇兑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2)选项B: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3)选项C: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002年单选题)。(P297)

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P297)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结算的种类中,没有金额起点限制的有( )。(2001年)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汇兑

【答案】AB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结算的种类中,有结算金额起点的是( )。(2004年)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汇兑

【答案】C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国内企业;(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比较严格。

【例题1·判断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通过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答案】A

【解析】(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因此选项C(直接的劳务)错误;(2)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因此选项BD错误。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P298)

5、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解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例题1·单选题】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2008年)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11日  D、3月15日

【答案】C

【解析】在托收承付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例题2·单选题】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2009年)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答案】D

【解析】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在本题中,承付期为3月5日-3月14日,由于承付期满的次日(3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6、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托收承付的付款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下列选项中,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款项有( )。

A、代销商品发生的款项

B、购销合同中未订明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的款项

C、货物已经依照合同规定发运到指定地址,付款人尚未提取货物的款项

D、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答案】ABD

【解析】选项C:由于付款人自己的原因不能拒绝付款。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P300)

【相关链接】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委托收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B、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C、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D、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而非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四、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P300)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P300)

【解释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解释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P302)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P302)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P302)

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P303)

【例题1·判断题】我国国内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2007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8年)

A、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B、受益人可以将国内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答案】B

【解析】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办理和使用要求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

A、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B、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30%的保证金

C、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D、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1)选项A: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2)选项B: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3)选项D: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例题·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答案】D

2、票据当事人(★★★)(P304-305)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解释】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

【解析】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C

【解析】(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银行本票(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3、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解释】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提供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1·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甲明知乙偷来一张支票,乙向其转让,甲欣然接受

B、丙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某灾区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了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丁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庚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P308)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①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P310)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3·判断题】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答案】√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5·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C、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D、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5、票据权利时效(2010年新增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解释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解释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P311)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7年5月20日-2009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006年6月20日-2008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6年5月20日-2008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7年5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6、票据责任(★★★)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选项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选项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7、付款(2010年新增)(★★★)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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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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