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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证券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6/19 10:20: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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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接纵然称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包括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两者在主体、性质、依据、范围、手段等方面均有不同,两者相结合,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监管的权威性,又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四、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证券法》规定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六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 证券交易所

1. 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不同,证券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类。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营利性法人。《证券法》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我国实行会员制,上交所、深交所在章程中规定其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2.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再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3.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1)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 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 证券经纪;(2) 证券投资咨询;(3)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 证券承销与保荐;(5) 证券自营;(6) 证券资产管理;(7) 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其经营前列业务范围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 由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等。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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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八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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