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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3

发表时间:2011/10/20 13:29: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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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这门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住!  上页

四、计算分析题 (本题型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解释、分析、说明理由的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某市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6月购进原材料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共600万元,销售汽车取得销售收入(含税)8000万元;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兼营汽车运输业务取得收入50万元。该厂分别核算汽车销售、租赁业务和运输业务营业额。

要求:请分别核算该厂当期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该厂汽车适用的消费生产率为8%)。(1999年考题,分值5)

正确答案:

(1)应纳增值税=8000/(1+17%)×17%-600=1162.39-600=562.39万元

(2)应纳消费税=8000/(1+17%)×8%=6837.61×8%=547.01万元

(3)汽车租赁业务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4)运输业务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5)应纳城建税=(562.39+547.01+1+1.5)×7%=111.9×7%=77.83万元

本题小但跨章节考查考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应纳税额计算。

考点包括:

(1)增值税不含税的价换算及应纳税额计算;

(2)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税务处理;

(3)消费税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4)城建税税率使用及税额计算。

2.某企业2000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万元,管理费20万元,销售费用2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2万元。

其他资料:

(1)职工年工资总额15万元,并随之提取了17.5%的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当年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14.4万元

(2)当年开支招待费2.5万元

(3)非广告赞助支出3万元

(4)公益性捐赠2万元(税法认可开支比例为所得额的3%)

要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企业利润总额为:100-60-10-20-2+1-2=7万元

纳税调整:工资超支=15万-14.4万=0.6万元

福利、工会教育超支=6000×17.5%=0.105万元

招待费超支=2.5万-100万×5‰=2.5万-0.5万=2万元

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列支

国债利息不计入应税所得

捐赠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7×3%=0.21万元

捐赠超支=2-0.21=1.79万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7+0.6+0.105+2+3-1+1.79=134950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34950元。

五、简答题 (本题型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甲、乙、丙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示付款,付款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

理由是:

(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

(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要求: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第一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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