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二级造价师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发表时间:2019/7/24 16:35: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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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征求《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3号

为规范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我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31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七楼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联系人:袁光明

联系电话:027-87250293

电子邮箱:656967685@qq.com

附件: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命题、审题工作。具体工作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阅卷工作、考试成绩公布,向考试合格者发放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做好考前审题和制卷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六条 考生应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中央部属在鄂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根据报名情况,在相关市州设立考点。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四)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原则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进行,具体审查内容和要求,在考试通知中明确。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考生参加培训应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在报名、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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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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