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建教培[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印发的《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统一刻制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按照相关部门统一审核和编制的执业印章注册号,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刻制。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继续使用全国统一的印章模式,规格、式样见附件。
三、2015年12月1日以前,已经上缴印章费的,我中心负责印章刻制及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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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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