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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延续注册通知

发表时间:2014/1/24 14:10: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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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按照《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

凡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规定程序和具体要求,认真填报延续注册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由注册企业于2014年2月19日前报送我厅行政许可办公室。

二、关于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

(一)凡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人员,请自行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临时二级建造师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资料包括:填写《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上传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上传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等资料。

(二)我厅将在新疆建设网及时公示二级临时建造师审核情况,并对符合延续条件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凡公告符合延续条件的二级临时建造师,由注册企业将《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及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统一报送我厅行政许可办公室。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受理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规定要求,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临时建造师,不得再行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注册企业做好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

(三)对于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不予注册情形,且经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人员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地在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期间,如遇问题可与我厅联系。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网络技术联系人:张海宁,联系电话:0991-2656338;申报工作事宜咨询联系人:张东,联系电话:0991-28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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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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