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时间为6月15日、16日。吉林长春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3年3月16日至3月27日,现场确认时间定于2013年3月18日至29日,网上缴费时间定于3月18日至3月31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考前一周。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计量师、社会工作者、土地登记代理人、质量专业职(执)业资格、上半年笔译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计量师、社会工作者、土地登记代理人、质量专业职(执)业资格、上半年笔译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3年3月16日—27日。
考生(请使用标准的IE浏览器)登陆登陆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网站(www.ccrjk.com)或登陆吉林省人事考试网(www.jlzkb.com)便捷通道“网上报名”栏目,点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选择相应考试进行报名。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长春市单位考生选择“长春市直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的考生也可选择“长春市直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前,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将照片处理成宽120×高160规格,以保证格式的正确。
5.打印报名表。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报名表前考生可以更改本人报考信息,打印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
6.填写联系电话。考生须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手工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否则责任自负。
(二)现场确认时间: 2013年3月18日—29日(市直报名点:09:00—11:00、13:00—15:30,周六周日不休息)。
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报名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长春市考区报名的考生,统一到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2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宾委路1号,人民广场市委会堂南侧。咨询电话:0431-88776881
(注:点击查看路线图 http://www.ccrjk.com/interfaces/content2.dc?wzbh=404)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和考生本人在考生承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3月18日—31日。
经现场资格审核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登陆吉林省人事考试网便捷通道“打印准考证”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
考试 日期 |
考试时间及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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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5月25日 |
高级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上午9:00-11:30 综合知识 下午13:30-15:00 案例分析 下午15:20-17:20 论文 |
考试大纲和教材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网站:www.ceiaec.org。
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
系统分析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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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软件设计师 |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应用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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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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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监理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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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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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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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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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应用设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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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程序员 |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应用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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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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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处理技术员 |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
||||
下午13:00-15:30 应用技术(A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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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日语笔译翻译 |
5月26日 |
上午9:30-11:30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
下午14:00-17:00 一、二、三级笔译实务 |
1、各级别笔译采用纸笔作答,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和2B铅笔(填涂卡用)。 2、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3、各语种口译考试登陆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www.catti.net.cn查询。 |
||
社会工作者 |
6月15日 |
下午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取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其他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不得携带计算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
6月16日 |
上午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下午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下午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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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 |
6月15日 |
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他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 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
6月16日 |
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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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 |
6月15日 |
上午9:00-11:30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一、二级)
下午14:00-16:30 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一级) 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二级) |
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其他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
6月16日 |
上午9:00-12:00 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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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
6月22日 |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13:00-15:30 税法(二)
下午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
《税务代理实务》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其他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 税收代理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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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资格 |
6月23日 |
上午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下午14:00-17: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
各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三、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2。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或与报考条件不符,以及在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凡严重违纪违规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考试用书征订及考前培训
(一)质量、计量师考试用书和培训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431-85311126。
(二)税务师考试用书和培训与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电话:0431-88994791、88994450。
(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考试用书,考生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网站查询:www.ceiaec.org。
(四)笔译翻译考试用书,考生可登陆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站查询:www.catti.net.cn。
(五)社会工作者考试用书与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431-89152086、15948068055。
(六)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用书,考生可登陆中国农业出版社网站查询:www.ccap.com.cn。
为服务考生,减少补订考试用书传递环节,考生可登录社会工作师考试网在线订购2013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教材及考试用书。
为帮助应考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应试能力,使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3年社会工作师考试用书的内容,可参加中大社会工作师考试网组织的2013年社会工作师考试培训。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领取
国家下发考试成绩和证书后,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查询,市人力资源考试网发布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在长春市直考区报名的,到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2楼证件管理科领取。领取证书时须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
附件: 1、考试收费标准
2、报考条件
3、全国1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
4、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样式)
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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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报名费 |
考务费 |
||
社会工作者 |
13元/人 |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54元。 其他每人每科48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573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注册计量师 |
13元/人 |
一级每人每科58元。 二级每人每科54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注册税务师 |
13元/人 |
每人每科42元。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13元/人 |
每人每科48元。 |
同上 |
质量 |
13元/人 |
每人每科46元。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翻译 |
13元/人 |
一级英语笔译每人1036元。 二级笔译每人432元。 三级笔译每人372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10元/人 |
每人每科60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4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2001]23号) |
附件2
报考条件
考试 类别 |
所学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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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 |
社会 工作师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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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 |
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
||||||||||||||||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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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 |
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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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
学生证和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
||||||||||||||||
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
||||||||||||||||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
||||||||||||||||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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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3、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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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 |
一级 |
理学或工学类专业 |
大学专科 |
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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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
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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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
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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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 |
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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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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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工学类专业 |
中专学历后 |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
||||||||||||||
理学或工学类专业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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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2、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3、报名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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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
经济、法学类专业 |
专科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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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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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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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
||||||||||||||||
博士学位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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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济、法学类专业 |
专科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
|||||||||||||||
本科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
||||||||||||||||
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
||||||||||||||||
硕士学位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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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2、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的考试。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3、港、澳、台居民参加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需按规定条件报名。 4、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当年考试有部分科目成绩合格,其合格成绩保留至下2个年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当年成绩全部通过为合格。 5、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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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 |
理工、经济、法律 |
大学专科毕业满6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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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毕业满4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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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满3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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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满2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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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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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考试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成绩全部通过为合格。 2、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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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资格 |
初级 |
不限 |
中专以上学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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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
学生证和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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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不限 |
专科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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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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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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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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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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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2日前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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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人员在2000年12月22日前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参加本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考试成绩不实行滚动管理,必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为合格。 3、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质量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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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译翻译 |
一级英语笔译翻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
|||||||||||||||
二、三级英语、 日语笔译翻译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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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印发〈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有关规定,一级翻译是翻译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一级翻译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一级翻译考试的人员,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发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2、二、三级翻译考试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取得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者,可聘任翻译职务;取得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者,可聘任助理翻译职务。 3、全国现有1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见附件3)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 见附件4,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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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1、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2、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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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159所)
序号 |
院校名称 |
序号 |
院校名称 |
序号 |
院校名称 |
1 |
安徽大学 |
31 |
东北大学 |
61 |
河北大学 |
2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32 |
大连海事大学 |
62 |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
3 |
合肥工业大学 |
33 |
辽宁师范大学 |
63 |
河北联合大学 |
4 |
安徽师范大学 |
34 |
沈阳师范大学 |
64 |
河北师范大学 |
5 |
北京大学 |
35 |
大连外国语学院 |
65 |
燕山大学 |
6 |
北京交通大学 |
36 |
内蒙古大学 |
66 |
郑州大学 |
7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37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67 |
山东科技大学 |
8 |
北京理工大学 |
38 |
宁夏大学 |
68 |
南京理工大学 |
9 |
北京科技大学 |
39 |
山东大学 |
69 |
青岛科技大学 |
10 |
北京邮电大学 |
40 |
中国海洋大学 |
70 |
济南大学 |
11 |
北京林业大学 |
41 |
中国矿业大学 |
71 |
山东师范大学 |
12 |
北京师范大学 |
42 |
中国石油大学 |
72 |
曲阜师范大学 |
13 |
首都师范大学 |
43 |
中国地质大学 |
73 |
聊城大学 |
14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44 |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
74 |
鲁东大学 |
15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
45 |
厦门大学 |
75 |
青岛大学 |
16 |
北京语言大学 |
46 |
福州大学 |
76 |
烟台大学 |
17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47 |
福建师范大学 |
77 |
山东财政学院 |
18 |
外交学院 |
48 |
兰州大学 |
78 |
山西大学 |
19 |
国际关系学院 |
49 |
西北师范大学 |
79 |
太原理工大学 |
20 |
华北电力大学 |
50 |
中山大学 |
80 |
山西师范大学 |
21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51 |
暨南大学 |
81 |
西北大学 |
22 |
河海大学 |
52 |
华南理工大学 |
82 |
西安交通大学 |
23 |
南京农业大学 |
53 |
华南师范大学 |
83 |
西北工业大学 |
24 |
南京师范大学 |
54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84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
25 |
徐州师范大学 |
55 |
广西大学 |
85 |
陕西师范大学 |
26 |
扬州大学 |
56 |
广西师范大学 |
86 |
西安外国语大学 |
27 |
南昌大学 |
57 |
广西民族大学 |
87 |
复旦大学 |
28 |
江西师范大学 |
58 |
贵州大学 |
88 |
同济大学 |
29 |
辽宁大学 |
59 |
贵州师范大学 |
89 |
上海交通大学 |
30 |
大连理工大学 |
60 |
海南大学 |
90 |
上海理工大学 |
91 |
上海海事大学 |
114 |
中南大学 |
137 |
天津外国语大学 |
92 |
东华大学 |
115 |
湖南科技大学 |
138 |
天津财经大学 |
93 |
河南科技大学 |
116 |
长沙理工大学 |
139 |
新疆大学 |
94 |
河南大学 |
117 |
湖南师范大学 |
140 |
新疆师范大学 |
95 |
河南师范大学 |
118 |
吉林大学 |
141 |
云南大学 |
96 |
信阳师范学院 |
119 |
华东师范大学 |
142 |
云南师范大学 |
97 |
黑龙江大学 |
120 |
上海师范大学 |
143 |
云南民族大学 |
98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121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144 |
浙江大学 |
99 |
哈尔滨理工大学 |
122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
145 |
浙江师范大学 |
100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123 |
上海大学 |
146 |
浙江工商大学 |
101 |
东北林业大学 |
124 |
四川大学 |
147 |
宁波大学 |
102 |
哈尔滨师范大学 |
125 |
西南交通大学 |
148 |
重庆大学 |
103 |
武汉大学 |
126 |
电子科技大学 |
149 |
西南大学 |
104 |
华中科技大学 |
127 |
西南石油大学 |
150 |
重庆师范大学 |
105 |
东南大学 |
128 |
成都理工大学 |
151 |
四川外语学院 |
106 |
武汉理工大学 |
129 |
西南科技大学 |
152 |
西南政法大学 |
107 |
华中师范大学 |
130 |
西华大学 |
153 |
延边大学 |
108 |
湖北大学 |
131 |
四川师范大学 |
154 |
东北师范大学 |
109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32 |
西南财经大学 |
155 |
北华大学 |
110 |
中南民族大学 |
133 |
南开大学 |
156 |
吉林师范大学 |
111 |
三峡大学 |
134 |
天津大学 |
157 |
南京大学 |
112 |
湘潭大学 |
135 |
天津理工大学 |
158 |
苏州大学 |
113 |
湖南大学 |
136 |
天津师范大学 |
159 |
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 |
附件4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样式)
姓 名 |
|
性 别 |
|
所在学校 |
|
身 份 证 号 |
|
学 号 |
|
||
在 读 证 明 |
兹证明:学生 自 年 月 至今就读于我校 学院 系翻译硕士专业(MTI)学习。如成绩合格将于 年 月取得学位证书。
学院盖章 学校教务处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文件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此证明,在报考二级口、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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