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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5/11/16 13:3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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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以下简称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审批,统一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注册机关可以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受理工作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期内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因变动执业企业、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变更、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变动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后取得新的专业资格的,可申请增项注册。申请增项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达到该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增项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注册机关也可依据职权予以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注册机关收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新疆建设网和自治区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自治区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注册机关申请更换,更换时需交回污损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完成注册:

(一)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20个工作日;

(二)延续注册,10个工作日。

(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申请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册机关征求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意见的,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核验后的复印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十六条 注册申请人有《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作出准予注册书面决定的,应当在新疆建设网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交回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工作由注册机关统一组织实施,颁发统一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规定》一并施行。

立法说明

一、总体情况

1、立法依据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部门依法确定。

建设部2007年4月10日发布《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部门参照制定。

2、起草过程:

3、办法主要内容:办法规定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注册申请程序:

《办法》规定建设厅负责注册受理、审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集中申报人数较多时,可委托地州办理。其他注册由地州在申报表从业行为一栏签署意见,企业直接报厅里审批。

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资质、资格类行政许可,目前基本是由地州一级初审,报厅审批。但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初审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贯彻行政许可法问题解答》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为了上级机关审查和申请人申请的便利,其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部门审批,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建设部新修订的规章对部审批的许可事项都规定由省一级初审,但对省级审批的事项的办理程序授权由各省制定。

目前的问题,厅文件无权设定初审程序,但新疆地域广,电子政务还未建立,网上受理、审批还未运行,各处室资质资格类审批量大集中,经征求各处室意见(标准定额处是直接审批,其他处室都是由地州初审),原则:初次申报由厅里直接受理,升级、增项、延续等由地州对从业行为提出意见,报厅里审批,如果初次申报人数较多且时间集中,可委托地州受理。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国务院法制办贯彻行政许可法问题解答(关于分级审查)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那么,为了上级机关审查和申请人申请的便利,其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部门审批,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但是,不能规定:未经省级部门初审同意,申请材料就不能上报给国务院部门。

依法未经初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初审构成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2条有关期限的规定。无论初审部门是否同意,初审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3条有关期限的规定。)

2、注册审批期限

会签其他部门时如何计算行政许可期限?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会签其他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来说,行政许可的期限仍然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的要求,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

征求意见:征求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克拉玛依、博州、建工集团反馈意见,均无不同意见,其他地州未反馈,乌鲁木齐建管站建议所有初审由地州负责。

征求了人事处、行政许可办、建筑业协会的意见。人事处意见增加不予受理、不予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内容,鉴于部令已有规定,不再重复表述。许可办意见对办理变更注册申请期限应明确,部令未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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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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