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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社会工作师:现代社会工作与和谐社会建构

发表时间:2012/7/8 9:43: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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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体制的改革创新是和谐社会得以建构的必要条件。而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实践中,现代社会工作又具有重要的建构功能。

社会工作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工作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

作为一门关于“助人自助”的学科和专业方法,社会工作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就诞生了。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社会工作,即关于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制度,则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事情。二战前后,随着科技革命和经济的高增长,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随着民权运动和新工人运动的发展,欧美各国面临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

为此,通过一系列“社会计划”和社会福利政策去调整利益格局、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便成为这些国家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但是,实施这些“社会计划”和福利政策,显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有限的政府资源和行政权能,也不能单纯依靠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而需要建立能够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非赢利社会团体)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需要建立一套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育、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法律规范,以及在社会分工原则下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合作互动的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职业化、专业化与社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应运而生,作为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NGO、NPO)最重要载体的社会工作机构迅速发展;而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之间则形成了购买社会服务与提供社会服务的合作机制。战后的欧美国家是如此,70年代以来经济起飞的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也如此。

从当今世界的情况来看,包括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将社会工作制度纳入整个社会管理、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的制度架构中,并赋予社会工作制度四大特征:

(1)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其核心是“政社分开”,即政府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的职能分离以及事业目标的合作。按照该原则,政府主要负责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政策指引、法律监管,而非政府的服务机构则主要承担具体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2)用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公共财政体系。政府在每一财政年度都有专门的预算,并根据社会管理事务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实际,通过招标的形式或委托的形式向非营利机构(主要是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而社会工作机构则通过竞标或者谈判的形式获得这些服务项目,并在社区、援助机构及其他场所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服务。

(3)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质。政府购买的和社会工作机构提供的服务皆属非营利性质,其面向困难群体或边缘群体的服务项目一般不收费,面向中高档收入人群的服务则可以收取不等的费用(这些收入只能作为营运的成本)。

(4)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体制。即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如同律师、医生一样,社会工作者必须经过大学专业教育或者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且注册后方能从业。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代社会工作的领域、对象日趋扩大,社会工作的制度功能也日趋完善。就其领域而言,已经从社区、慈善场所扩大到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以及企业、监狱和法院等。就其工作对象而言,已从困难群体、边缘群体逐步扩大到所有需要社会支持和帮助的人群。就其功能而言,已不再仅仅是帮助穷人的慈善行为,而是一种专业的社会协调与社会控制手段,运用它可以有效地扶贫帮困,整合社会矛盾,预防社会犯罪,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提升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社会工作在和谐社会中的独特建构功能

概括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社会管理体制建构中,社会工作主要担当着以下三方面的独特建构功能:

其一,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促进者与主要承接者。包括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在内的社会治理,无疑是现代政府的当然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管理和服务都由政府直接来提供,并不意味着政府是这些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政府的职能和功能事实上是有限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这里,“政社分开”是前提,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结果,而关键则在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不可能建立起“政社分开”的体制。而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的实质在于,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和事务剥离和转移出去。那么,以往政府包揽的或不该直接从事的社会服务职能及部分社会管理事务,剥离出去以后由谁来承接?显然,能够承接这些社会职能和事务的当是各类NGO、NPO组织,而这些组织的主体则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

其二,第三部门发展的促进者和示范者。第三部门亦称“第三域”,是相对于市场、国家而言的,一般指称非政府、非市场的非营利事业和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是提供社会服务的基本力量,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纽带。在我国,第三部门或者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往往被称为“民间组织”。从各国现代化的历史来看,民间组织给予社会的不单单是新型的社会组织体系,耳目一新的价值观念,制度性创新的动力源泉等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和活动空间。而从我国当前的体制现实来看,从事专业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无疑是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最为有力的抓手。作为政府可以放心的合作伙伴和得力助手,社会工作机构既能有效地承接政府剥离或转移出来的那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事务,又能够在政府培育和推动NGO、NPO的发展方面提供成功的经验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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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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