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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考点:《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12/28 9:13: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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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知识点:《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竞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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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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