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时间为6月16、17日,为了您更好的复习社会工作师课程,小编整理了中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资料,希望对您参加考试有所帮助!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本章知识重点】(12点)
-烈士的认定
-烈属抚恤和优待
-烈士褒扬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伤残抚恤的具体规定
-优待的具体内容
-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第一节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一、烈士的认定
相应的法律条例烈士认定所需要符合的情形备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负伤后因伤死亡;
2、对敌作战残疾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
3、在前线战勤或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执行革命任务被杀害或被捕杀害 (坚持法律被罪犯杀死的);
5、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而牺牲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敌作战牺牲或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
2、执行革命任务被杀害或被捕杀害;
3、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或执行突发时间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武器试验科研死亡的;
5、其他死难,堪为后世楷模的;
可以追认烈士,对对日作战的国民党官兵将不再追认,以前的已认的照旧。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烈士批准机关
情形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因战牺牲的其他人员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军队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因公牺牲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
(1)因战因公一至十级;
(2)因病一至六级;
(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残疾性质的认定
与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情形相对应。
3、残疾等级的认定
划分为十级
4、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和具体享受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5、残疾军人的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
A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旧病复发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
B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增发 12 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终身供养;分集中和分散两种安置方式,分散的每月给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一二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因战因公三四级40%;因病一至四级30%。
(3)配置辅助器具:服役的由军级以上单位解决,退伍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解决。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1、参战参训的预备役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戏训练勤务而负伤,死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执行;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死亡的参照 《公务员法》执行;
3、为维护社会治安,抢救国家人民财产二负伤的参照军人标准抚恤同时这些人员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1、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人员范围
(1) 服役期满 (义务兵服役期为2 年);
(2) 未满,但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
A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B 患病已愈,但军医院证明不适合继续服役的或精神病半年未愈的
C 部队需要减员而减的
D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级以上武装部证明的需要退役的
E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安置形式
(1)对家居农村的:(内容可略)
A 无住房的,集体解决不了的安排一定的建筑材料和经费;
B 立二等功的,安排工作;
C 有专长的,推荐工作;
D 用人单位农村招工的,优先录用,立三等功的,超期服役的,女的适当照顾
E 入伍前是未毕业学生的,退伍后符合条件的,复学;
F 退伍兵报告中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对家居城市的:(内容可略)
A 回征集地后先安置,后按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B 立军区以上二等功的,安排工作且;
C 立三等功的,超期服役的条件允许时,照顾本人意愿;
D 有专长的尽量能够做到专业对口
E 入伍前是单位职员的,退伍后复工复职;
F 入伍前是未毕业学生的,复学;报考院校的,优先录取。
(3)因站因公致伤残的二、三等退伍义务兵:(内容可略)
A 城市的,会征集地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B 农村的,回原征集地,能安排工作的安排,不能安排的,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患病退伍义务兵:(内容可略)
A 患精神病的,收容或回家休养,政府付医疗生活费;
B 对慢性病和旧病复发由地方政府对生活和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