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政策法规[了解]:(一)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2、亲子关系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祖/外祖父母、对孙/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兄、姐对弟、妹有抚养义务
弟、妹对兄、姐有抚养义务
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三)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规定
(1)自愿离婚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条件
①重婚或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救助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议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
(1)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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