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评定[熟悉]
(一)评定烈士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含参战参训民兵民工预备役)
(1)对敌作战死亡或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或被俘、被捕后遭杀害;
(3)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4)在军事演习、试飞实验中死亡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突出堪为楷模
执行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
3. 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
追认、补办的经县级政府审查报省级政府批准
(二)烈士评定机关
1.公民
县级民政部门按申请核实后报本级政府审核
(三)《烈士证明书》发放
1.批准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
2.邮寄烈士遗属居住地县政府
3.县政府填写《烈士证明书》发遗属
近亲属持烈士证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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