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掌握]:
申请:
申请人:
(1)户主 (以家庭为单位)
(2)户主委托代理人
(3)户主委托村(居)委会
单独申请人: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地管辖:
(1)经常居住地
(2)户主及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
(3)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申请
申请人义务:
(1)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受理:
受理机关: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申明与登记:
前提: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
程序要求:申明//已受理需登记
审查: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收入与财产(范围)
调查核实(2人,方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10个工作日
知识点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2.民主评议: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持,村居委会协助
参与评议人员:基层政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超过2/3)
程序: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
5个工作日
3.公示:在村居公示栏公示 7天
审批:
1.调查:抽查30%以上普查(近亲属、有疑问、被举报)
2.确定金额(全额/差额)、分类施保(四类主体)
3.公示:公示期7天
发放:
1.原则上社会化发放
2.按月发(每月10 日前),金融不发达农村可按季度发
动态管理:
1.复核:乡镇街道负责
分类复核:每年一次---特殊家庭
每半年---基本稳定家庭
每月---城市
每季度---农村
2.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家庭情况
3.长期公示
4.公开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掌握]:(一)特困人员定义
三种“三无”人员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不满16岁),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
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赡养(抚养、扶养)的。
由国家供养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三)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对象申请供养:
(1) 家庭成员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 乡镇政府街道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批准,公布;
政府主动供养
(四)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前提: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程序:
(1)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告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
(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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