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了解]:主要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民政部门负责的生活救助参照执行
(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启动预警响应----根据预警预报
具体措施:
(1)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提示
(2)开放应急避难所,疏散、转移重点人员和财产或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危害的地区的安全保障;
(4) 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7点)
具体措施:
(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3)紧急调拨、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
(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7)组织捐赠活动。
3.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1.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就地安置的选址原则:交通便利、避开危险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住房重建
补助对象确定: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
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审核
县民政部门审批
3.基本生活救助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负责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物资
2.采购程序:
救灾准备、灾后重建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
应急救助和重建时的紧急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3.捐赠管理:
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无指定意向捐赠---
政府接受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由该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灾害救助。
4.救助款物使用:
用于受灾人员的----
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
5.面向社会公布
6.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六)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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