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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与政策第五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9/9/6 9:34: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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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掌握]:收养----就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要求:

夫妻共同送养;

一方死亡或失踪可单方送养但其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父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监护人不能送养(受伤害除外)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只能收养一名

收养的补充规定:

第一、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至少相差40岁。

第二、夫妻共同收养、共同送养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合意

征得10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注意:必须进行收养登记

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自愿办理收养公证

1.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2.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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