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掌握]:收养----就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要求:
夫妻共同送养;
一方死亡或失踪可单方送养但其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父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监护人不能送养(受伤害除外)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只能收养一名
收养的补充规定:
第一、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至少相差40岁。
第二、夫妻共同收养、共同送养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合意
征得10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注意:必须进行收养登记
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自愿办理收养公证
1.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2.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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