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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法规与政策第三章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9/10/31 9:07: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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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了解]:主要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民政部门负责的生活救助参照执行

(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启动预警响应----根据预警预报

具体措施:

(1)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提示

(2)开放应急避难所,疏散、转移重点人员和财产或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危害的地区的安全保障;

(4) 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7点)

具体措施:

(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3)紧急调拨、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

(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7)组织捐赠活动。

3.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1.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就地安置的选址原则:交通便利、避开危险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住房重建

补助对象确定: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

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审核

县民政部门审批

3.基本生活救助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负责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物资

2.采购程序:

救灾准备、灾后重建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

应急救助和重建时的紧急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3.捐赠管理:

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无指定意向捐赠---

政府接受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由该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灾害救助。

4.救助款物使用:

用于受灾人员的----

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

5.面向社会公布

6.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六)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了解]:(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

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包括:

(1)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2.农村:

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包括:

(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贫困农民。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1.城市:

医疗费补助: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原则: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

形式:---社会力量资助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2.农村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

①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

②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地区

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城市:

(1)申请

①递交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②填表----《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③提供相关材料。

(2)核查

①核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医疗救助部门核查;

②签署审核意见----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

①核实----区县民政局核实

②审批----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

2.农村:

(1)申请

①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书;

②填表----填写申请表;

③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④民主评议---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表报乡镇政府审核。

(2)审核

①审核---乡镇政府进行逐项审核;

②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

③报批---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

①复审核实---县级民政局对乡镇报批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

②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医疗救助金额;

③说明理由----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管理使用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账户: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以上政府建立)

1.筹集

基金来源:

(1)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2.使用

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其次,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补助,

救助方式

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

3.基金支出

民政部门核批 → 申请 → 财政部门审核 → 直接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救助对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

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

4.基金管理

(1)结余: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2)接受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监督管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检查---民政部门会同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

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民政和财政

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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