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掌握]: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人,叫做被继承人;
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叫做遗产。
(二)继承的种类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人地位:
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三)继承法律关系
1.主体:继承人、被继承人以外的所有人
2.内容:继承权
3.客体:遗产
特点:时间上的限定性,内容上的财产性
范围上的限定性,性质上的合法性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掌握]:
(一)继承的丧失
绝对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相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的放弃与接受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掌握]: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原则:
1.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3.既没有遗嘱有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代位继承人
(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顺序是: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条件)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获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继承权被剥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4)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掌握]:(一)遗嘱的概念
1.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
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3.效力表现为: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的遗嘱,应当首先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3)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二)遗嘱的设立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 // 明确遗产 // 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 // 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
2.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3)被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份额。
(6)处分了他人财产。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撤销
(1)遗嘱的变更(与设立形式一样)
(2)遗嘱的撤销
①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原遗嘱。
②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2.遗嘱的执行(指定执行人或全体法定继承人执行)
五、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规定[了解]:(一)遗赠
1.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2.遗赠的生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不能侵犯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4)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范围。
遗赠人死亡时,遗赠的履行是可能的而且是合法的
(二)遗赠抚养协议
1.概念: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2.法律效力:
优先适用 // 内部效力
六、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了解]:(一)继承的开始
1.概念-----继承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的时间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数人遭遇同一危难死亡时间规定
3.继承开始的地点
---最后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4. 继承的通知:
通知人:继承人、村居委会
(二)遗产的分割
1.分割原则
(1)分割自由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5)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有限责任//连带责任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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