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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第八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7/12/22 11:10: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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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掌握]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死亡性质认定:烈士(情节认定同前)、因公牺牲、病故军人

因公牺牲情节认定

(1)在执行任务中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

(2)被认定因战、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死亡;

(3)患职业病死亡;

(4)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猝死,或死于医疗事故;

(5)其他或执行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

病故军人情节认定:

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二)死亡抚恤待遇

烈士褒扬金: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1.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军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最低为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

生前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5%

生前荣获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0%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发放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条件:①未满18周岁②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

发放规则:

1)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2)得到抚恤金额一般均等,也可协商确定。

3)遗嘱优先。

2.定期抚恤金

(1)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2)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前提:享受定期抚恤对象死亡。

处理:增发6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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