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死亡性质认定:烈士(情节认定同前)、因公牺牲、病故军人
因公牺牲情节认定
(1)在执行任务中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
(2)被认定因战、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死亡;
(3)患职业病死亡;
(4)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猝死,或死于医疗事故;
(5)其他或执行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
病故军人情节认定:
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二)死亡抚恤待遇
烈士褒扬金: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1.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军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最低为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
生前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5%
生前荣获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0%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发放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条件:①未满18周岁②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
发放规则:
1)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2)得到抚恤金额一般均等,也可协商确定。
3)遗嘱优先。
2.定期抚恤金
(1)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2)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前提:享受定期抚恤对象死亡。
处理:增发6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责任编辑: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