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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方式
主要依据2005年。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1)监护人必须保障女性儿童和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2)政府、社会、学校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童的入学。
(3)保障妇女从事文化教育活动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1)录用男女平等;
(2)照顾女性特点,保护妇女健康安全;
(3)不得因为结婚、怀孕、生产、哺乳解除劳动合同。
4、财产权利。
5、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肖像权;
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6、婚姻家庭权利: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家庭)财产权,子女监护权。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1、主管部门保护。
2、司法保护。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保护。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主要依据2007年修订的
(2)关爱与引导。
(3)教育培养。
(4)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1)实施素质教育。
(2)关爱与尊重。
(3)开展成长教育
(4)确保健康与安全。
(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为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
(1)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2)维护受教育权。
(3)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4)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5)预防网瘾。
(6)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7)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8)为未成年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9)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10)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
(15)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3)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5)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残疾人社会政策法规。
主要依据1991年起实施的。
(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1)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2)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3)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主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护服务。
2、教育权:
(1)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2)残疾人教育要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征和需要。
(3)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4)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3、劳动权:4方面内容。
4、精神文化生活权:
(1)国家和社会采取系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
(2)挂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经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的劳动。
5、社会福利权:4方面。
6、环境友好权:
(1)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早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有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3)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1)加强立法,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2)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率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3)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加强保障磁能积任何非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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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