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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1 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就业规定
①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包括:
a.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b.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c.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②劳动用工基本要求包括:
a.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c.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事宜进行了规定。
①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 在订立原则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形式上,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在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b.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在劳动合同的内容方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在必备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劳动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f.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g.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约定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试用期条款,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b.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④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a.协商解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法定解除,其形式有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五种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雇主滥用解雇权,《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作时间规定
①在工作时间标准上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②在休假方面 《劳动法》规定的休假有:a.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b.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c.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d.婚丧假,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③在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方面
a.对延长工时的限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键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工资保障规定一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三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②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包括: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因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而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a.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b.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c.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