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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考试备考辅导:产品责任法4

发表时间:2012/5/14 14:51: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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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外销员考试外贸综合业务复习资料,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外销员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 产品的概念:

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建设工程

不包括军工用品。

二、 产品的缺陷:

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业标准的问题

Ø 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

Ø 缺陷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三、产品责任的适用对象:

ü 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

ü 义务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理由:

1、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销售者在特殊情形下也承担严格责任。

2、抗辩理由: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况,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

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五、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六、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原则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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