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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运人应对无提单放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②根据贵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所签合同,买方将货物提走, 便应向贵公司支付货款,贵司有权向其要求付款,但此种作法弊端在于:
①银行对单据提出与信用证有不符点,买方可据此拒付;
②因贵公司系通过传真联系交易,贵公司仅将合同正面主要交易条款传给买方,而可能未将背面的有关仲裁条款传给对方,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及将来执行可能会有困难;
③因买方为新加坡公司,如通过诉讼解决,在实际执行时仍有困难。
其次,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副本提单和保函将货物放走,违反了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及提单规定,同时贵公司目前持有全套一 式三分正本提单,因此可直接向承运人要求以下权利:
①主张货权;
②或要求其赔偿因无正本提单放货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贵公司可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向某海事法院起诉,其唯一的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承运人及其在新加坡的代理机构向开证行和收货人施加压力。
该公司随即向承运人转达了律师所讲的原则立场,承运人当即表示愿积极配合尽快讨回货款。果然,不过几日,买方公司通知该公司尽快把退回的所有单据重新寄回开证行。设公司在与银行的同志商量以后认为:如把全套单据仍然寄回开证行存在着一定风险,即如果开证行,当地船代理与买方共同勾结,在得到正本提单据后仍拒付货款,届时我方唯一的证据也将丢失,这是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信用证已无任何作用,更何况开证行已无信誉可言,对当地船代理又不甚了解,对此双方认为此次应通过中行新加坡分行解决而不通过开证行。为此,该公司业务员又一次电告买方:“由于我方对开证行已不信任,提议改由通过中行新加坡分行办理。”随即买方表示理解和接受,在经过长达100多天的交涉和等待后,买方终于无可奈何的付清了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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