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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考试《外贸综合业务》系统辅导35

发表时间:2012/7/11 15:06: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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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外销员考试外贸综合业务的模拟试题,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外销员考试的相关重点!!

(一)违反担保

一、产品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违反担保说、疏忽说、严格责任说

定义: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担保,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则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由要求赔偿。

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受到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例: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须证明( )

A.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损失

C.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答案:B

(二)疏忽

定义: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两点: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 否则生产销售者不承担责任。证明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设计缺陷、危险说明不充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

以疏忽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三)严格责任:(2000年名词)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又叫无过失责任。

以严格责任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是侵权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用证明被告有疏忽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二、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身体和精神上的赔偿

2、财产损失上的损害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三、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受损害发生地法律:

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法法律适用受害人所在地法律

答案:错

分析:受损害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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