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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外销员资格考试:历年试题-判断题(25)

发表时间:2011/6/7 13:19: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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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外销员课程,全面的了解外销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外销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53. 由于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谭申请人不履约的情况下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错 您的答案:

解析:根据《UCP500》第一、二条之规定,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54. 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合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概不负责。 正确答案:错您的答案: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按FOB、CFR、CIF三种术语成交,风险转移虽以越过船舷为界,但若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卖方仍应负责,而不是概不负责。

155.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英美法的规定,发盘和接受都可以撤回。

正确答案:错 您的答案:

解析:英美法认为要约(即发盘)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撤回或变更其要约,而《公约》第十五条的第二款则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得予撤回。由此可见前者在时间上约束;后者则有时间上的限制。 关于接受(即承诺),英美法认为受要约人发出接受的通知后,就不能撤回,亦即所谓投邮主义。

而《公约》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156.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正确答案:对 您的答案:

解析:根据我国《仲裁法》制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157. 如我出口企业通过独家代理商和国外实际买方达成交易,签订了买卖合同,我出口企业、独家代理商和国外买方都要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正确答案:错 您的答案:

解析:独家代理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履约责任,的只有国外的实际买方和出口方。

158.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正确答案:对 您的答案:

解析:这是根据1993年2月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

159.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正确答案:对 您的答案:

解析:这是根据1993年2月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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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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