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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考试案例分析辅导(1)

发表时间:2011/11/26 9:40: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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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外销员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外销员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案例讨论

1.美国A公司 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

答案要点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案例讨论

2.国内某外贸公司业务员A与国外某进口商B谈妥一笔业务,双方决定用中方提供的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随后,A将该公司的格式合同填制完毕并签字后,把合同正面传真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后签字回传。外贸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迟迟不付款,却在货到目的港4个多月后突然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并提出索赔。外贸公司提出:依据合同背面条款,质量索赔应当在货到目的港2个月内提出,并附具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因此外商索赔不成立;而外商则提出其并不知道背面条款的存在,双方并未就背面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其索赔是合理的。外贸公司决定诉诸法律,但由于不能证明买卖双方对合同背面的仲裁条款已经达成协议而遭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试对本案做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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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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