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甲方对被诉人答辩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各点:
1.85121合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办理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无分保或全保的规定,亦无全保是不允许的规定,该法的实施条例同样无此规定。
合同中略去甲方为丙方反担保并要求丁方担保的环节而直接将丙方与丁方衔接在一起,此种做法原本丁方已同意,丁方为丙方担保绝非无理要求。
丁方接受乙方100台车作抵押并为乙方向甲方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了这一担保。该担保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丁方的担保义务是绝对不可免除的。
外汇管理局批准担保前,要担保人提供哪些资料,应由外汇管理局酌情而定,有无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不影响外汇管理局批准担保的法律效力。
3.合同四方当事人互无强迫威胁欺诈的事情出现,不是协商一致,合同不可能志愿签订产生。
4.《租赁货物合同》的名称是深圳市对外经济公证处加以改动而定的。
5.《价格说明书》中的“购买期货保值费用”涉及到用美金贷款汇率损失的问题,未能被乙方接受。尔后双方同意将此费用改为在香港的检验费用。实际上《价格说明书》上的原条件已发生变化,该说明书也未列为HD-008号合同的附件。
《价格说明书》上的货款单价700万日元,是“三菱”在香港总代理提供的优惠价,其他公司的报价与甲方的报价条件不同,是不可比的;该100台车的买卖是买方先收货使用后分期付款,不同于惯常买卖;翻斗车的价格是经双方协商,买方愿意接受,并在合同上签了字的。
6.环宇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就是由乙方收到的“proposal”。
7.HD-008号合同规定的价格是包括车辆单价、保养维修、零配件、车辆检验等费用在内的-揽子价格。卖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其中维修保养等内容没有履行,责任不在卖方。
1986年8月8日,申诉人致函本会,要求被诉人乙方及丁方承担申诉人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共54,200港元。
丙方在1986年5月12日致本会的函中提出:85121合同并没有指明应在乙方盈利后从乙方的盈利中提取300,000美元付给丙方。不论乙方是否盈利,都要在一年半内支付这笔款给丙方。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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