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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变更程序和估价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内容包括变更内容、时间要求、图纸和相关资料等。并要求承包人依据意向书提交实施变更工作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实施方案。(2)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认为需要变更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内容包括要求变更依据、图纸和说明等。监理人收到后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书面建议后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如果研究后不同意变更时,应由监理人书面回答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和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的估价。
(1)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包括进度计划和施工措施。(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依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者确定变更价格。
15.4~15.5.变更估价原则和合理化建议
1、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3)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则构成变更,按变更程序处理。如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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