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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必须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此原则,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为:
1)基础设施项目
①能源项目;②交通运输项目;③邮电通讯项目;
④水利项目;⑤城市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公用事业项目
①市政工程项目;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① 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② 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③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① 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② 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③ 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⑤ 国家特许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①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②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③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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