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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任(了解)
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刑罚。
依据《刑法》第32、33和34条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依犯罪主体的不同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种。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以单位为犯罪主体因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法》第30条中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的双罚制方式,即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的建立对处罚单位犯罪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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