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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民法通则》
9.3.1我国民法的渊源
9.3.2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9.3.3 民事法律关系
9.3.4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共分为9章156条。我国民法的渊源
主要来自《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交易习惯等。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9.3.1我国民法的渊源
9.3.2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9.3.3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三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并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中对价或利益的载体事物。这种事物是多样性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的名誉、荣誉、人的身体、劳动能力、财产权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
是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自然人。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① 法人的特征。法人具有的基本特征:
A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B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C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D 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② 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
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36条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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