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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对其负责。(2)按其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以及质量证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也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3)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其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其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商定的交货日期,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共同进行验收,并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如提前交货承包人不得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要求更变供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地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发包人的原因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其中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封存。承包人为合同使用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立即更换或改正。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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