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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考试: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讲义33

发表时间:2011/8/11 9:06: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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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合同当事人某一方负责的某种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该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有责任心承包人应当做好同期记录),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是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地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付款金额和(或)延长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商定或确定条款的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发包人索赔。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期限和要求条款(23.3.条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条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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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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