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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综合性法律规定(2)

发表时间:2012/5/4 11:59: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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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2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法律法规与政策》的相关重点,小编特根据2012年招标师考试大纲编辑2012年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本篇文章主要讲解的是标综合性法律规定第二部分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方式,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了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保密的要求。为依法规范评标活动,原国家计委联合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定标程序等内容。为规范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原国家计委于2003年制定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具体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内容。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财政部联合监察部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资格管理、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综合评分法的价格评审方法、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以及财政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国战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具体规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评审要求、评审标准及监督检查措施等内容。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和具备的条件,第14条规定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目前,我国主要有六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负责认定。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负责认定。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由商务部按照2005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负责认定。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按照200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l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13号)负责认定。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负责认定。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科技部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负责认定。

(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对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具体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将"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的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于2004年制定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具体规定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及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招标投标法》还具体规定了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如第11条规定了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第12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行招标备案制度;第47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第65条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制度等。2004年,为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又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投诉时限、投诉书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时限、投诉处理决定等内容。财政部2004年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投诉的提起与受理的程序、时限、形式等内容。为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制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规定了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手段、方式以及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此外,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了本行业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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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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