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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批准地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改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依此修改后,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开工。(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主体)开工报审表,经审批后执行。开工审批表应详细说明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安排。
2、竣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受证书中写明。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原因有(1)增加合同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延误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如征占土地、提供的施工条件等);(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所增加的费用。也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也不能因此免除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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