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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特许经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药品采购等招标的主要规定
9.5.1特许经营(适用范围、特殊点)
主要有: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1)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是指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的公路建设的特许经营,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政府和社会投资人
1)政府主管部门。
①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② 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投资人。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资金、设备、合法业绩等。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方式
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程序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回收周期长,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涉及政治和社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其招投标活动除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等
9.5.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概念、适用范围、特殊点)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不包括债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公开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拍卖的情形: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为唯一因素
招标的情形:转让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时
协议转让的情形: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8)价款支付。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5.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度分为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出让人和竞买人。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竞买人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4)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为各阶段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进行了规范。具体程序是:
1)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拟定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3)编制出让文件。4)发布出让公告。
5)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6)资格审查。7)投标和开标。
8)成立评标小组。9)评标。10)定标。11)签订出让合同。
12)办理土地登记。
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项目、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按照管理层次国家有关部门对科技项目从项目、课题、专题三个层次进行了划分。
(1)科技项目招标范围
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
(2)科技项目招标的组织形式
自行组织招标: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科技项目招标的特殊程序
采用分段招标即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进行,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4)科技项目招标程序:投标截止时间、专家
9.5.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规定,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4)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及职责分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6)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7)药品集中采购评价方法
应当充分考虑药品的临床疗效、药品的质量和科技水平,对申报药品实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服务和信誉要素实际权重应当不超过总分权重的20%。在以上评价中,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
(8)评标专家
根据药品的类别,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并组成专家委员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13人以上单数,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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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