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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
招标时最容易疏忽的就是分包。经常会碰到没有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说明分包范围和要求,而投标人又聪明地不提醒,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太让招标人头痛了。所以,从资格预审到招标投标都应提前将分包的内容明确,将范围划分好,并将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提前在资审时审查清楚。如资审时没有确定是否分包而工程施工确需分包时,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就应写清楚。《标准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的总则中留出分包一条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明示分包的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并交代好限制条件,这样就不容易疏漏了。
五、工程质量要求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分清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风险率,制定合理的抽样检验方案,标准中强制性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应为“合格”、不合格不予竣工验收。
但投标时往往会发生投标企业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或“××奖”,或招标人也要求其招标工程的质量为“优良”,遇到这种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讨论和协商。首先应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然后看是否参照比国家标准高的企业标准,如果同意达到中标人企业标准合格率百分之几做为“优良”评定标准或参照原国家标准的“优良”评定标准时,承发包合同中就应加以约定和明确说明。
至于投标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达到国家“鲁班奖”、北京“长城杯”、上海“白玉兰杯”,还有各省自己的“××奖(杯)”(例如山东的“泰山杯”)等情况发生时,招标人不能太当回事,也不能将其做为评标加分的理由。竣工验收后奖项评上更好,证明投标人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协调能力比较强,评不上也不至于太失望。
六、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1.采用预支工程预付款的方式。要明确预支金额,按比例逐次扣回的办法,按月进度形象计量支付。
2.不采用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方式(不提倡),可按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累进价款支付的结算。
3.即预支工程预付款,也按形象工程支付进度款。
无论采用那种方法,都应保留一定工程款比例做为保修金(土建、安装3-5%;设备5-10%),并按国家规定保修年限扣回和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标明,额度不能过大。
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标准文件》中提供了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预付款担保的格式,将过去一直习惯运用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就提供自己账户银行开具的保函方式,而改为投标时提供投标人签章的担保书方式,减轻了施工企业的投标负担。在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条款制定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何况我国还不允许投标人垫资进行项目建设。不要让投标人感觉招标人没有资金或资金短缺,产生资金不落实之嫌,而加大其风险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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