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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3/7/15 11:28: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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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复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整理了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科目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

8.1.1 民事法律责任:

招投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8.1.2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六种处分形式: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 责令限期改正;② 罚款;③ 处分;④ 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8.1.3 刑事法律责任

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具体种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征:整体性、双重性、局限性。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处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① 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

② 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③ 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

④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警告、罚款(5‰~10‰)、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串标1~2年、弄需作假1~3年、不履行义务2~5年)及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承担合同诈骗罪:3年以下;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行贿罪:3年以下;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

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取消代理资格、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好处或者透露内容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监督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8.3.3 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招标行为无效及赔偿损失。

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行政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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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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