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1年招标师考试这门课,在此特地整理编辑2011年招标师考试中招标采购专业务实部分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招标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第三讲
第2章招标投标概述
大纲要求
1.6熟悉招标投标的特性、原则、范围和作用,招标、合同之间的关系;了解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对规范招标投标制度的不同作用,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方向。
1.7掌握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的方式、特点和适用范围,分析判别必须招标、免予招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形。
1.8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运用条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要求、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1.9掌握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实施条件和基本程序。
1.10掌握招标投标争议类型、表达方式及相关主体,争议的预防,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要求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1.11熟悉招标投标主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判别。
主要内容
2.5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2.5.1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及其表达方式
概念
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发生的纠纷。
当事主体
民事主体
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行政主体
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类型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
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如果当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其行政行为与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属于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
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招标文件争议
异议(质疑)和投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招标过程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
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向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诉讼
指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民事争议解决程序
属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先提出异议(质疑),未解决投诉;也可直接投诉。《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必须先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做答复的才可投诉。
属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的,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优先选择协商和调解(效率最高、成本最低)。不能解决选择仲裁或诉讼(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民事主体可先提出行政复议,结果不满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一种方式已受理的,不得同时使用另一种方式。
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异议(质疑)
异议(质疑)是指投标人(包括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异议和质疑。《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质疑。异议和质疑的本质意义没有区别。
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应注意以下事项:
A.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B.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C.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D.异议和质疑的对象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E.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的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F.明确表明提出异议和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C.投标人应对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合法合规;H.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否则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投诉
投诉是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投诉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部长令第13号)中对于投诉使用的术语为“质疑”,但其本质意义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的投诉相同。
协商
是招标投标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后,通过双方的沟通、协调,在互谅互让、平等友好、公平合理、利益补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是招标投标争议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由第三方出面,通过调解和相互妥协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
是指招标投标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争议双方必须达成仲裁协议。
诉讼
是指招标投标争议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当事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也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
其他方式
A.借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B.借助于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除了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外,具有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监督职能的部门还有: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C.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D.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
例:()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A.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C.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D.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答案:C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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