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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2)处理决定。
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A.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B.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C.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 不予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
A、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
投诉事项处于保密阶段,不能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B、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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