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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测量放线
1、施工控制网。(1)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如果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和修复的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备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的基准资料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否则由于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合理的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4、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9.2.施工安全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对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应由发包人赔偿上述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及约定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4)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按预案做好检查,并应配备救助物资和器材。(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措施所需地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规定所需费用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6)承包人应对其雇用的全部人员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7)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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