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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考试: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讲义4

发表时间:2011/8/4 11:24: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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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地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是通过监理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监理人进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实现与监理人紧密相关。

1.1.一般约定词语定义(一)

1、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2、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3、竣工日期:是指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称工期)期满的日期。其工期按日历天数计。

4、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接受使用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至合同规定的期限止,即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中确认的日期止。

5、基准日期:是指投标截止前28天的日期。投标人的投标条件都是以这天以前的条件(物价、法律、货币汇率等)为准,编制的投标报价。

6、签约的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7、合同价格: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程,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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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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