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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4.4.3 联合体的变更
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如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发生在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后联合体的资质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4.4.4 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4.4.5 联合体投标
与单一投标人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对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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