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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分为法定要求和特定项目条件。
(1)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规定的具体采购项目涉及的特定条件
一般包括: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生产许可、财务状况、专业人员等。这些特定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且不能通过设定特定资格条件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人为设定歧视条款。
9.1.6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政策性目标主要有: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进就业,供应商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制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残疾人兴办的企业,价格优惠方式给予照顾等。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境外使用以及另有规定的情形例外审批。
(2)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政府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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