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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1、承包人在具备验收条件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竣工资料。
2、监理人收到报告后审核其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受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应在受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验收。
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通过监理人将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接收证书,发给承包人。从此发包人接收了工程,并承担起工程照管的责任。
5、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但提出修整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受证书。修整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向承包人发布工程接受证书。
6、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受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7、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
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条件、程序可参照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该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时,发包人应承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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